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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作品发行结束后收益分配前,当事人能否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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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5 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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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作品发行结束后收益分配前,当事人能否解除合同?
影视作品进入发行阶段后,当事人还能否解除合同,实务中有不同的处理方式。主流的观点是不予支持。本文讨论影视作品发行收益产生后未分配收益前,当事人解除合同是否应该支持。甲乙联合投资、合作拍摄40集电视连续剧,双方共同投资,按投资比例分配发行收益。乙负责该剧的创作、拍摄及制作,同时负责报批及宣传、发行。该剧发行后产生收益,但乙并未向甲披露收益信息,也未向甲结算收益。甲因乙长期未披露收益信息,未结算发行收益致使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诉请解除合同。法院支持甲的解除主张,认为:合同签订后,甲按约定支付投资款,但乙自拿到涉案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之后至乙诉请合同解除前
长达四年的时间内均未向甲分配过任何收益,也没有按照约定定期向甲提供财务报表,乙的违约行为致使甲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乙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正确。该案中,电视剧已经进入发行阶段,而且发行完毕,一方当事人只是未向另一方结算发行收益,在该阶段,一方诉请解除合同,获得法院支持。但在另一起案件中,影视作品所处的阶段相同,
法院却作出相反的判决。甲与乙联合投资网络影视作品,双方共同投资,乙负责合作项目的拍摄、制作、宣传等具体工作,双方共享版权,按投资比例享有分配收益。涉案作品拍摄完成且发行播映后,乙向甲通报过发行收益,但未向甲结算。甲以乙挪用投资款构成违约,行使约定解除权解除合同。但甲的解除主张未获支持。法院不予支持的理由在于:
乙已将涉案作品拍摄完毕,且双方共同授权网络平台播放涉案作品,故涉案合同属于事实上履行完毕。据此,甲有关要求解除涉案合同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两起案件中,合同的性质都是合作创作合同,当事人均共同投资,合作摄制影视作品,共享收益及风险,而且还共享版权,双方之间构成合作创作合同关系。
当事人都在影视作品发行产生收益后分配结算前提出解除主张。一起被支持一起被驳回。笔者对两种处理方式都有亲历。笔者赞同不予支持的处理方式,且该处理方式为目前的主流态度。主要理由如下:首先,如前所述,两期案件中合同具有合作创作的性质。在合作创作合同关系中,当事人的合同目的是制作影视作品并将之发行。
在影视作品已经发行完毕的情形下,双方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在执行中,无论约定由一方负责制作、发行事宜还是由双方共同处理,发行结束时,义务便已经履行完毕,合同已经终止。解除权以合同有效未履行完毕为前提,终止的合同无法解除。其次,从影视项目的流程看,影视项目要经历创作、拍摄、后期制作、发行四个阶段,发行是项目的最后阶段。
发行完毕,项目结束。从当事人双方义务看,负责结算的一方也负责发行。无论发行结果如何,该方当事人主要义务均已履行完毕。再次,从义务的性质看,合同的主要义务应包含拍摄、制作、报审、发行,前述四项义务对合同目的有重要影响,甚至起决定作用。对其严重违反,或者明确拒绝履行,均会构成根本违约,当事人都可解除合同。
实务中,不乏因违法前四项义务而致合同解除的案例。尤其是发行,发行前后对合同效力有重大影响。笔者曾处理一起案件,当事人合作拍摄影片,但影片获得公映许可证后在2年时间内无法发行,法院支持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诉请。但发行完毕,项目进入清算阶段,支持解除诉请的案例却较少。结算收益以收益产生为前提,即结算以发行为前提,
结算只是发行的结果,属于发行的衍生品,与发行相比,结算并非独立义务。发行结束时,收益已经产生,项目盈亏已可确定。结算只是将该分配收益向当事人给付而已。在这个角度看,结算有随附性质。最后,解除的后果在于取消交易或合作,在交易或合作已经完成时,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