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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约前已完成工作对应的稿酬属于可得利益损失,编剧有权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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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2 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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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约前已完成工作对应的稿酬属于可得利益损失,编剧有权要求委托方赔偿
【原创】文/汐溟
编剧按创作进度创作剧本成果,委托方根据创作进度分阶段支付稿酬。若编剧创作完成某一进度剧本成果但委托方未支付该阶段稿酬,此时合同解除,编剧有权要求委托方赔偿未付的稿酬损失。该损失是何种性质?
2021年10月12日,甲与编剧乙签订剧本委托创作合同,约定甲委托乙创作30集电视剧剧本。关于创作进度,合同约定乙应分六个阶段创作剧本,其中第四阶段为乙应当于甲交付第三阶段稿费之后的4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本剧第11-20集的剧本创作。第五阶段为乙应当于甲交付第四阶段稿费之后的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本剧第21-30集的剧本创作。签约后,乙向甲交付11-20集剧本,但甲却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第四期稿酬。但甲催告乙创作21-30集剧本,虽未收到甲第四期稿酬,但乙仍然创作并交付了21-30集剧本。此后甲支付了第四期稿酬但第五期稿酬虽经乙多次催告仍未支付,乙遂解除合同,终止剧本创作工作,同时要求甲支付第五期稿酬。在行使解除权之后,乙诉请甲支付第五期稿酬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五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关于合同的履行情况,在乙行使解除权之前,乙已经完成21-30集剧本的创作,交付甲之后甲并未在验收期内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甲认可乙交付的21-30集剧本的质量。从创作进度看,乙已经完成第五阶段的工作而且获得了甲的确认。相应的,根据涉案合同约定,甲应该向乙支付第五阶段的稿酬。甲第五阶段的稿酬支付义务已经成就但甲却未履行,构成违约并致使乙行使解除权,甲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甲的违约责任中包含损失赔偿责任,甲未支付第五期稿酬的行为给乙造成损失,若甲严格履行合同,可以预见,乙能够获得第五期稿酬,即因甲的履行乙本可以获得该利益。因甲的违约行为,乙产生履行利益损失。在违约之初,即第五期稿酬支付义务成就时,甲应该知道因为自己的迟延甚至拒绝支付行为将会给乙造成无法获得第五期稿酬的损失;而且,在签约之时,作为委托方便可预见到若乙交付第五期剧本成果而甲迟延或拒绝履行稿酬支付义务所产生的必然结果。
该案中,一审法院认为(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7民初2583号民事判决书),乙已经依约完成了第五阶段即第21-30集剧本的创作,在涉案合同已被解除的情况下,乙该阶段工作成果的稿酬为其可得利益损失。二审法院认为,乙已依约完成了第五阶段的创作并已交付创作成果。在此基础上,因甲未能依约履行该阶段的稿酬付款义务,给乙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即合同履行后乙可以获得的利益应为在其完成第五阶段的创作后,甲理应依约支付的相应第五阶段稿酬。
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包含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可得利益是合同在适当履行以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利益。《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即为可得利益。
支付稿酬是委托方的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编剧有权解除合同。编剧依法行使解除权之后,对于已经完成的创作阶段的工作,有权要求获得相应的稿酬。在解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