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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剧本应经联合出品方确认,未经确认但影片获得公映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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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0 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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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剧本应经联合出品方确认,未经确认但影片获得公映许可证,联合出品方能否拒付投资款?
【原创】文/汐溟
当事人联合投资,共同拍摄影片,约定一方负责剧本开发和拍摄制作,另一方负责报审及发行,但剧本应经双方共同确认后才可开机拍摄。一方用未经确认的剧本拍摄制作影片,且影片获得公映许可证并发行上映。另一方能否以剧本未经其确认为由拒付投资款尾款?
约定
甲与乙签订影片联合摄制合同,约定双方共同投资摄制影片,乙负责剧本创作,拍摄及制作,甲负责报审及发行。乙创作的剧本应经双方共同盖章确认后才可用于拍摄。甲投资款尾款自乙制作完成后7日内支付。
履行
乙创作完成剧本后未经甲确认直接开机拍摄。乙拍摄制作完成后向甲交付成片,甲未提出修改意见,此后甲向国家电影局报审并获得公映许可证,甲在院线发行影片,乙向甲催要投资款尾款。甲称乙以未经确认的剧本拍摄电影,构成违约,甲据此拒付投资款尾款。
问题
甲的抗辩理由是否有法律依据?
评析:
本文认为,甲的抗辩理由并无依据,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甲乙共同投资拍摄影片,双方之间系合作创作合同关系。双方约定,乙负责剧本创作及影片的拍摄制作,甲负责报审及发行。在合同并未明确约定影片质量标准的情形下,按照行业惯例,乙拍摄制作的影片通过国家电影局的审查,获得公映许可证即视为合格。故而,乙所负系结果之债,其拍摄制作的影片实现获得公映许可证的结果,即视为其履行了合同义务。至于在创作及拍摄的过程及方式,在实现前述结果的情形下,纵有瑕疵也无损害,无苛责的必要。
合同约定对剧本,甲乙有共同确认的权利,因为乙负责剧本创作和影片的拍摄制作,甲对剧本的确认权实际上行使的是知情权和监督权。前述权利的行使不以剧本创作完成为限,而是以剧本创作完成为起点至杀青时止。甲对剧本虽未确认,但知悉开机时间及影片拍摄的事实,此时甲应知乙已创作完成剧本,如甲有行使监督权的需求,应要求乙提供剧本由其审核,但甲在整个拍摄制作期间均未行使权利,也未提出异议,应视为甲放弃对剧本的确认权,乙也产生甲对其剧本予以确认的信赖。
乙拍摄制作影片,请求甲支付投款款尾款,甲所负投资款系用于影片的拍摄制作,具有影片制作费的性质,因尾款在乙制作完成后支付,说明此前影片制作费由乙垫付。投资款已经转化为影片,而影片质量甲并未提出异议,且也通过国家电影局审查,甲理应向乙支付投资款尾款。案争合同项下,甲的主要合同义务是支付投资款、报审和发行影片,乙的主要义务是出资、拍摄制作影片。甲的投资款支付义务与乙的拍摄制作义务之间具有内在的牵连性,双方之间具有对待给付关系,如乙违反拍摄制作义务,产生成片无法通过甲审核或国家电影局审查的结果,乙构成违约,甲有权暂时拒绝乙的付款请求。在甲对成片无异议且已获得公映许可证的情形下,甲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其抗辩主张并无依据。
相关案例: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0)沪73民终19号民事判决书